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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六十八章 颁布新政 - 第2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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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李赫在长安城的雍州都督府中连续颁布了诸多法令。他结合实际情况,决定参照均田令制定了土地法令,雍州、秦州、凉州、西域均适用:

    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,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,女子二十亩。露田都是无主荒地,因考虑休耕轮作,故授田时—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,也称“倍田”。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,可以额外获得土地,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,人数不限,土地归主人;丁牛(四岁以上)每头受露田三十亩,一户限四头。所受之田不准买卖,年老身死,还田给官府。

    初受田者,男子每人另授桑田二十亩,限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、枣、榆等树。桑田可作为世业田,终身不还,可以世袭,但限制买卖。在不宜种桑的地区,男子每人另授麻田十亩,女子五亩,奴婢同样受田,按露田法还受。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    量的宅田,每三口一亩,奴婢五口一亩,宅田也属世业。

    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。“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所不足,不得卖其分,亦不得买过所足。”桑田为世业,允许买卖其一部分。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,“无受无还”;达到应授额的,不准再受;超过应授额部分,可以出卖;不足应授额,可以买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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